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一切资料的总和,医院任何未妥善保管的行为,都会承担被法院判定存在过错的法律风险。以下两个病历就说明了这一点。
无法提供手术影像资料
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?
▲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陈志华
无法提供手术影像资料,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?答案是肯定的。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规定,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、符号、图表、影像、切片等资料的总和,包括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。下医院未妥善保存介入手术录像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患者刘某入院后在全麻和肝素化下行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,术后头颅CT显示右侧脑内出血、血肿形成,急诊处理后患者处于持续植物状态,患者家属提起了诉讼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,不能确定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。
一审法院认为,院方提供的手术影像资料无法反映手术全过程,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,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,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。
本案中,医院因无法提供完整手术录像,申请按照手术记录及其他病历资料重新鉴定。对此,法院认为,首先,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属于病历资料的一种,是持有人应提交的鉴定材料。其次,手术记录是手术者术后根据回忆单方记录而成,带有一定的主观性;而手术录像直接反映了手术操作的过程,其客观性不容置疑。因此,在有客观影像资料的条件下,持有者应当提供作为鉴定依据。
本案中,介入手术过程中必然会留存影像资料。患者手术过程中发生了脑出血,医生更有义务妥善保存手术资料,以供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时进行评判。医医院提供手术光盘作为鉴定依据,正是根据介入手术的特点提出的实际要求。
医院不能提供影像资料,致鉴定材料不足。而医院作为有义务提供证据的一方,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因此医院承担80%责任,赔偿万余元。
老人支架术中死亡
医院未尽尸检提示义务
▲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张勇
案例回放
患者段先生(74岁)因“反复胸痛、胸闷10余年”就诊,入院诊断:冠心病;不稳定型心绞痛;冠脉介入术后;2型糖尿病。入院第二天上午,即行冠状动脉造影术+经皮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及支架植入术。术中患者突发胸痛,考虑急性血栓形成或夹层,后因抢救无效,于当天下午死亡,未尸检。家属认为,医院不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资质,涉案手术医生不具有对应医师资格证书,且存在伪造、销毁、延迟书写病历等医疗记录,未保存原始造影资料,起诉至法院,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余万元。
法院判决
司法鉴定认为,患者病历中各项记录均最后创建、修改于患者住院期间;另外,因患者存在多种疾病,没有进行尸体检验,无法进行死因推断,确切死亡原因不明,对医疗损害鉴定不予受理。
此后,患方申请不再进行死因推断鉴定,要求直接开庭审判。另查明,医院和涉案医生均具备相应资质。一审法院认为,医院不存在伪造、销毁、延迟书写病历等医疗记录行为;不进行死因推断,无法鉴定手术中有无过错,举证不利的责任由患方承担。判决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。
患方不服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医方《尸体解剖同意书》的创建时间和经治医生签名是患者死亡后的第二天。现医院已就尸检问题向患方家属进行了适当的告知提示。医院未尽尸检提示义务与协助义务,无疑对于未能尸检而无法查清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有一定影响,故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根据本案实际情况,酌情确定医方承担20%责任,医院赔偿患方25万余元。
评析
病历资料是明确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。电子病历的内容包括纸质病历的所有信息,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。因此,无论是记录的内容,还是病历生成的时间,电子病历需与纸质病历一致,否则可能承担被法院判定存在过错的法律风险。本案中,纸质病历中《尸体解剖同意书》与电子病历系统内的记录不一致,因医院未尽尸检提示和告知义务,致使未能尸检而无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,从而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关于尸检告知,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明确规定,发生医疗纠纷,医院应当进行尸检告知。该条规定的前提是“发生医疗纠纷”,然而实践中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产生于在患者出院之后。这种情况下,医疗机构如何避免因未进行告知而在诉讼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?张勇律师认为,很多医疗纠纷并不会在患者死亡的当时发生,患方因多种原因不会主动提出尸检。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应当告知有关尸检的规定,但是实践中很多法院都认定医方没有尽到尸检告知义务,从而判决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因此,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,应当防患于未然,向患方进行尸检告知,使患方明确其中的利害关系与风险弊端,让患方自主选择并签字留存证据。排版:昕亚
编辑:昕亚
审核:陈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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